小知普法|遇到家暴怎么办?维权指南在这里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四周年,可是我们身边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时有发生,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又该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呢?今天小知要带大家学习一下反家暴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施暴者对被施暴者进行的言语辱骂、肉体折磨、长期囚禁等,进而对施暴者进行精神控制,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家庭成员间的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互相打架等不属于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且不局限于夫妻之间或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也都包括在内。 二、遭受家庭暴力后该怎么办? 1、离开施暴现场,避免矛盾激化。 2、受伤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保管好相关证据 3、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并视情节而定适时出具告诫书。 4、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拨打12338热线。 5、可以去当地调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6、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离婚。 三、家暴证据有哪些? 1.告诫书:公安机关出具,记录了施暴者身份、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等; 2.证人证言:目睹过家庭暴力发生的人的证言; 3.报警记录:家暴发生后报过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问话笔录; 4.验伤报告: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医药费收据等; 5.书证:若受害者曾向妇联、居委会、双方或一方的工作单位等机构投诉过家暴问题,这些机构可以出具书证; 6.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或影像资料; 7.悔过书: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据数据统计,《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来,全国每年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逐步增加。2016年687份,2017年1469份,2018年1589份,2019年2004份,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时效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 3、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办理机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二、谁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1、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2、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 三、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家暴从来都不是“家务事”,任何理由的施暴都是违法 我们要呵护家人、永不施暴、反对家暴。遭遇家暴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举报,积极举证,做和谐家庭的维护者!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文:刘敏敏 编辑:何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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