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信衡小知访谈录 —— 第一期
访谈嘉宾: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 访谈内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解读 您好,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吗? 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短短几天时间里,连续召开两次常委会会议,作出《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两项决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也线上审议并通过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三个决定充分彰显了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就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的重要讲话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立法层面查找短板、漏洞和弱项,及时加以健全和完善,从而发挥法治保障的作用。三项《决定》的出台,一方面是因应代表的呼声,另一方面广泛采纳了基层代表的意见建议。既是省、市大常委会精准施策的表现,也是补齐法治短板的需要。 《决定》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福建省人大出台这次《决定》的特殊之处在于地方人大立法先行。 福建省继广东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之后,2月18日召开的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也线上审议并通过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要求市民不得非法猎捕、运输、销售、食用和接触野生动物,并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决定》中包括了哪些具体内容? 《决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 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4、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明确本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3、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四、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信息纳入信用“黑名单” 明确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科研院所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治意识。 鼓励和支持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4、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或者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明确法律责任 1、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定林业、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吴丹律师给我们带来精彩的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文:吴丹 编辑:何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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