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新旧法人控制权变更的影响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章节概述

      《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市场主体的类型、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第二章“登记事项”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明确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情形;明确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市场主体的出资方式及经营范围。第三章“登记规范”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惩处标准及依据。第六章“附则”明确摆摊经营主体的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另行规定。同时,配套规章《实施细则》进一步延伸和细化了《条例》的相关内容。

亮点介绍

      本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市场准入更便捷、二是首次设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市场主体解决了实际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降低退出市场的成本,保护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机关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实现效率和安全的平衡,最大程度地解决了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四是加强了对虚假登记的预防管理,规定了撤销虚假登记的条件、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笔者按

      在新旧法人控制权变更的问题上,新颁布的《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原有的变更登记程序予以细化。对比已失效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旧法要求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实践中,因该条款存在文字歧义,对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签名主体系前任法定代表人还是现任法定代表人理解不一,给予前任法定代表人阻碍公司控制权移交留下法律漏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交出公司证照印章、拒绝配合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屡见不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以纠纷需另行诉讼解决为由暂停办理变更程序。本次新法的更新,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时所签署的各项文书可以代表公司真实意志。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意志取决于“人”的理念。



作者简介

陈翔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商事领域纠纷、公司诉讼、股权争议及公司控制权争夺等公司类纠纷;银行、票据、保险、资管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业务、重大保全与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实务经验:福州大学法学学士,在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伙事务、金融法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务经验,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与金融法律事务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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