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信衡动态|成功辩护之非法采矿罪的减额降档———非法获利从1500万元降到272万元,主犯变从犯





简      讯


      近日,由我所曹文安律师和曹歆怡(实习)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林某某被控非法采矿罪一案,由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曹律师的辩护意见,重新确认了林某某在该起非法采矿案中的地位与作用,认定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起诉书指控林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沙场非法采砂,在非法采矿犯罪中属于组织者,为主犯,该团伙非法采砂获利1500多万元,其中林某某获利662986元。根据检察官的意见,本案基准刑5年6个月,后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林某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曹律师团队在接受林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研讨,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林某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在2011年5月1日前不构成犯罪,对其非法采矿行为应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日起进行刑事追究。据此,团伙成员的非法获利金额应当重新计算,2011年5月之前的获利应当从中减除。该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被检察院采纳,但在庭审前经与经办法官沟通,法官再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采纳了曹律师的辩护意见,变更了起诉书。2.由福建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的费用违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认定的采砂金额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3.这起非法采矿从2009年开始到2014年结束,5年的时间中林启柱只在砂场成立之初参与了两个月,2011年5月开始追究非法采矿犯罪时,林某某已经离开了砂场,未再参与砂场的任何事务,他只是砂场的普通股东,并不是砂场的实际管理者,其参与时间短、程度不深,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当是从犯而非主犯。

      团队辩护律师十数次会见当事人,与经办检察官和法官当面、电话沟通数十次,递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该案历经两次庭前会议,涉案金额几经变更,最终认定林某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获利金额由1500万元变更为272万元,林某某的获利金额也从66万多元降低到30.6万元。在庭审中,曹律师再次提出林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也被检察官当庭同意。最终,林某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从犯,刑期也由检察院建议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改为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曹文安律师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由衷的感谢。



文/冯翔
编辑/何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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