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普法|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商务合同的履行问题

        大家好,我是知信衡小知。今天小知要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商务合同的履行问题。
        2020年初,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假期延长、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或多或少对企业商务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特征,且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和法定免责事由之一,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并且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面对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带来的挑战,如何正确运用本次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事件妥善处理商务合同履行是许多企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援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或免责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本次疫情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必然能够成为主张解除合同或法定免责事由。
        1、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也并不必然赋予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只有同时具备完全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才能援引不可抗力事件作为合同解除或免责的事由。因此,企业对于此前已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次疫情影响而解除,还需要具体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如果合同履行只是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但是并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疫情过后仍可以通过继续履行来实现合同目的,则此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关于合同不能履行能否因为疫情免责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且不能履行的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疫情发生后,确因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行政管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应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如果疫情结束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或疫情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则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和证明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确因疫情原因影响商务合同履行的,企业应及时将本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同时附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延迟复工和交通管制等通知作为依据,并留存通知发出及通知送达对方的证明材料。
        确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解除合同的,企业还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为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收到上述通知,通知的形式建议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
        同时,企业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本应能够避免或减少的损失,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文:江燕苹    编辑:何惠琳



Copyright © 2020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2020019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