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信衡动态|刑事辩护的绝处逢生——一起虚假诉讼、诈骗案的成功无罪辩护




简  讯


      近日,由我所曹文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张某某被控非法拘禁罪、包庇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一案,由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曹律师的辩护意见,重新定性了张某某的行为,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涉及5个罪名,其中虚假诉讼罪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诈骗罪涉案金额700多万元,这两个罪名中任何一个罪名倘若指控成功,被告人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刑期。

      本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还涉及刑民交叉等问题。曹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经反复推敲思考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关于虚假诉讼罪,曹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2014年11月20日对蔡某某等人提起2000万元借款诉讼的当时,虚假诉讼罪尚未入刑(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1月1日入刑),从时间效力上来说,根据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且张某某在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追诉情形。

      2.关于诈骗罪,曹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赖某某700万元担保款的目的,客观上既没有对被害人赖某某实施隐瞒不再持有公司15%股份的行为,也没有虚构为赖某某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事实,反而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真实的持股情况下撒谎,否认自己知道张某某的持股情况,其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结合庭审情况,最终采纳了曹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法院判决书认定:经查,被告人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5月间以实际未履行的借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系发生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尚未生效实施,且被告人持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曹文安律师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让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较重罪名均不成立,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和尊敬。



文/冯翔
编辑/何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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