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雇主责任险


  开展经营,不可避免都要面对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许多经营者囿于种种原因,不想或无法通过社保(工伤保险)转嫁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这在临时性用工比较普遍的领域尤其突出,比如造船、拆船、沿海航运、建筑施工。有部分经营者转而求助于商业保险。当然,也有部份经营者将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我们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投保商业保险的,一般都是选择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员工工作过程中万一发生意外伤害,确实可以通过这两个险种弥补全部或部份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提醒我们:投保不同的险种,虽然都能补偿员工的损失,但并不意味经营者都能达到转嫁风险的初衷。

案例:
  甲在船工作期间不幸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不幸中的万幸,船东提前为在船工作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甲因此获得了保险理赔。但在甲向船东索赔时,双方就是否应当扣除保险理赔款发生争议。船东认为,当初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嫁经营的风险,保费也是由船东承担的,甲的索赔金额应当扣减已获得的保险理赔款。而甲则认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其受益人依法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且甲获得人身保险理赔后,依法仍有权向第三人(即船东)请求赔偿。
  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船东承担了保费,且投保目的是为了转嫁经营风险,因此,应从应付甲的赔偿款中扣除保险理赔款。甲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而非实际投保人,不能扣除保险理赔款,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指令再审。

分析:
  一、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意外伤害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属于人身保险;雇主责任险,则以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特别之处在于:其一,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二,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在意外伤害险下,雇主不可能成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雇员获得了保险理赔后仍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
  三、雇主责任险虽然是财产保险,但也有其特殊性。其一,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二,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在雇主责任险下,保险范围仅限于雇员在受雇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而不包括日常生活或其他的伤害。雇主只能要求保险人直接向雇员赔偿保险金,或先行赔偿雇员后再向保险人索赔。


建议:
  我们建议:
  一、确实无法缴纳社保的,应当通过商业保险转嫁风险,且最优选择是投保雇主责任险。
  二、基于其他考虑,决定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应当在雇佣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一,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伤害险,保费由雇主承担。发生保险事故,雇员须先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最终确定前,雇主即使依法应当赔偿,也有权拒绝赔偿或扣留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赔偿款;第二,雇员获得保险理赔的,或因雇员原因未能获得保险理赔的,雇员在保险金或保险金额范围内免除雇主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方建华律师
作者简介:
法学硕士,曾任海事法官,现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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